1、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
2、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3、因经营不善造成经济效益大幅下滑或严重亏损的;
4、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业风气不正的;
5、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6、多次受到顾客投诉,并推诿扯皮不能解决问题的;
7、工作平庸,停滞不前,失去示范带头作用的;
8、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四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并收回其牌匾。
第十五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示范店(街)的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十六条 不断完善商家自律机制和健全外部约束机制,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监督体系,引导商业企业注重建章立制,以严格管理和企业自律促进文明经营。
第十七条 创新管理机制,探索创建活动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规范管理手段,对示范点进行网络化、卡片化、档案化、系统化管理。
第十八条 示范店改变单位名称,变更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命名主管机关报告备案。重组、合并、分立、破产的,示范店(街)称号自动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各级“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的命名、表彰、管理,由各级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以及行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办法解释权归省委宣传部。
200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