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充分发挥商贸企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推动“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深入开展,按照中央要求,省里制定了《山东省“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希望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细则,落实《管理办法》要求,不断充实活动内容,创新工作细节,加大工作力度,提高“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水平,为实现新崛起,建设新德州做出积极的贡献。
2007年10月23日
山东省“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商贸企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有关部委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大力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打击制假售假和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解决广大群众关心的“吃、穿、用、住、行”等方面存在的假冒伪劣问题,推动商贸企业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市场秩序和经营服务环境。
第三条 “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是指: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队伍素质好、职业素养高、行业风气正、服务质量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成效显著,综合水平达到国内领先、行业示范、群众满意,符合标准条件,经过考核,由有关部门命名表彰的商贸流通企业或商业街区。
第四条 “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级别包括: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省级“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市级“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
第五条 “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由山东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省文明办、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总工会、团省委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第二章 示范店(街)评选标准
第六条 “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标准:
1、各商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把进货关,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商品。严格执行物价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国家规定的定价原则,明码标价普及率及准确率达到100%,明码实价率达到90%以上。不搞虚假原价、两套价格、模糊售价、虚假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经营中一律使用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衡器等计量器具,公平交易,童叟无欺。
2、各商家严格执行“新三包”政策,服务规范,诚实守信。顾客购买大件商品,要按承诺范围送货上门,实行安装、调试一条龙服务。
3、各商家保持购物环境干净整洁,店堂店貌美观大方,安全防护措施到位,营业员着装得体、举止端正、用语文明、待客热情。
4、注意美化环境,提高文化品味,建设集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多种功能于一身,诚信经营、文明管理,体现城市特色,代表发展水平的商业街区。
5、示范街成立由宣传、商业(贸易)、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以及消协、个协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指导小组,协调有关工作,督促各商家认真处理消费者投诉,做到投诉不出柜组,不出商店,不出街区,保证投诉完结率达到100%。
第七条 “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标准:
1、实行全面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保证体系。企业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
2、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把商品采购关、仓库保管关、柜台上货关。不经销“三无”商品,过期、失效和变质商品,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以次充好、掺杂使假。
3、认真贯彻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明码实价,不搞议价销售,明码实价率达到100%,质价相符,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杜绝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4、遵守商业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服务标准,建立诚信服务体系,健全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对消费者的服务承诺。
5、消费环境干净整洁,店容店貌美观大方,安全警示明晰,消防设施完好,商品陈列醒目,便于消费。
6、有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群体通行和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实行人性化服务。
7、实行营业员、服务人员持证上岗,设立评议台、意见箱,公布举报监督电话,保证投诉完结率100%。
第三章 示范店(街)的申报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八条 “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评选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凡符合“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评选标准和评选范围、自愿要求参加示范店(街)评选的单位,可向所属市宣传部提出申报。申报前,必须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写“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申报表,按程序申报。
第九条 示范店(街)的推荐、评选和考核表彰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全面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在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九部门联合命名表彰。
第十条 示范店(街)的评选实行逐级推荐的原则,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开展市级“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的创建活动。
第四章 示范店(街)的奖惩与管理
第十一条 “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的评选指标。凡拥有3条以上“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的城市,在文明城市评比中可按百分制加0.51分。
第十二条 示范店(街)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被命名的单位,每两年经考核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对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称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示范店(街)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