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北平原农村土地家庭小规模承包、均田式经营方式是20世纪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符合当时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广大农民的要求,有力地推动了德州市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村土地家庭小规模承包、均田式经营方式本身潜伏的缺陷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因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的改革、完善和发展,已成为解决德州市“三农”问题的关键,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 一、农村土地经营方式的改革历程 历朝历代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都与土地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土地制度分为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土地经营权制度。土地所有权制度随着社会制度的更替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而土地经营权制度既随着社会制度的更替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又在社会制度不变的基础上发生经营方式、经营体制的改变。前者是土地所有权制度革命,而后者则是土地经营权制度改革。目前农村实行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产生与发展,就代表了中国土地经营权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前后,鲁西北平原地区就率先进行了土地制度革命,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废除地主阶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大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迅速发展。这个时期,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的经营权基本上是一致的。1951年12月国家颁发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号召农民组织起来,开展合作化运动,从而揭开了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序幕。1953年开始,中国广大农村掀起了以改变土地所有权制度和经营权制度为核心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954年前以发展互助组为主;1954年到1955年底,以办初级社为主;1956年以普遍办高级社为主,全国掀起了农业合作化的高潮。当时鲁西北平原地区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完成了农村土地等生产资料从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转变,调动了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1956年底,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原先的农民土地私有制开始变为公有制,部分土地实行集体经营体制。1958年春,根据中央文件和党的八届二次会议精神,先后开展了合社、并社工作,采用农村人民公社的名称,建立了实质上的土地公有制,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统一生产、统一分配的土地集体经营体制,出现了两年的丰收景象。由于发展过快,加上三年自然灾害打击,这种经营体制的局限就开始逐渐显露出来。土地大规模耕种适合机械化生产,可是当时农业生产是以手工操作和畜力结合为主的生产方式,这就不加分说的出现了不适应的情况,加之农民生产劳动本身与其利益脱节,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影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土地经营模式一直延续到上一世纪的七十年代末。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作出了在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的决定,并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责任制是建立在土地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农户或小组同集体保持承包关系,实行分户经营,自负盈亏。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机制是对土地经营权制度的改革,而不是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变,它的实施符合当时中国农村以手工操作和畜力结合为主的生产方式,因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再一次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使农村经济焕发了勃勃生机。 30年来鲁西北平原进行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改革大体上经历三个阶段: (一)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的起步阶段(1979年初 至1980年4月),1978年安徽、四川等地率先实行放宽政策、休养生息的方针,在农村试行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由于责任明确,方式灵活,当年就收到了令人震惊的效果。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某些副业生产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可以包产到户,这就为一再涌起的包产到户注入了新的活力。正是在这一改革大潮的推动下,鲁西北平原的农村土地基本上是按人口平均分给各家各户,采取了分散经营的方式。(二)土地家庭联产经营方式的完成阶段(1980年5月到 1984年初)。 1980年5月,邓小平就农村改革问题发表了重要谈话,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邓小平公开支持农民实行包产到户的讲话,打破了一些人的僵化思想和畏惧心理,统一了人们的思想认识,加速了土地分散经营方式在鲁西北地区的发展。到1984年,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德州市范围内实施,实现了土地经营制度改革的创举。(三)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的完善阶段(1984年至今)。随着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迈进,国家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改革方面也出台了许多重大举措,并取得了较大突破。首先,将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政策被写进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法律形式稳定了土地承包期,增加土地经营的长效机制。其次,将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为主,改成以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提出了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的战略思想,为农村土地经营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再次,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如此等等,都为鲁西北平原地区土地经营模式改革注入了活力,在某些地方出现了土地规模经营方式。 二、农村土地小规模均田式经营方式的理性反思 中国广大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然而,随着农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业机械化的逐步推广,均田式的土地家庭小规模经营方式出现了不适应性,诸多缺陷和局限性日渐显露。特别是像鲁西北这样的平原地区,土地平整,块块相连,一望无边,天然的适合规模化经营,将此分割成若干小地块,势必有诸多耕种的不便和小规模经营的缺陷。 (一)土地家庭分散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不适合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众所周知,农业现代化的实现绝不是建立在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经营的基础上,因为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难以进行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什么机械化的耕作、自动化的灌溉、优良品种的培育、农产品的深加工等等,都无法实施。要想提高农业的科学技术水平,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形成集约化经营,实现农业科学技术现代化,往往很难,甚至是不可能。目前我国农户的超小型经营规模所造成的“不经济”的情况普遍存在,“非理性”的选择比比皆是。小家小户小规模的农业生产属于传统农业的范畴,手工操作、畜力耕种是其天性使然,对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形成了天然排斥,因为分散的小块土地经营不可能带来规模效益,农民在土地上投入越多亏损越大,成本与效益不成正比,投入与产出形成强烈的反差。于是,农户在选择技术投入型或劳动投入型时往往偏重于劳动投入型,这极不利于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不利于农业生产装备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延缓了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因而,均田式的土地家庭分散小规模经营方式不适合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二)农地经营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我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每个集体农民天生有权分享集体土地。因此,鲁西北平原地区根据集体土地的数量和质量,按人口或按劳动力将土地平均分配,这在改革开放初期,对于促进农业生产的蓬勃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但随着科技、工业的发展和城镇的扩张,这一体制的弊端已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均田式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方式造成了区域性人地关系的绝对平衡,加之多数县市区每隔几年就对土地进行大规模调整,地块变得极其零碎和分散,结果形成了单家独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格局。这种人均承包土地规模经营,是目前世界上最小的土地经营规模,不利于引进资金和技术,难以形成规模效益,而且单个农户从市场获得信息的能力有限,对市场的参与程度较低,也没有足够的能力抵御自然灾害、技术创新等风险,况且还时常出现一哄而起或一哄而散的冷热不均行为,造成买难和卖难恶性循环的局面,阻碍了土地生产效益的提高。由此看来,区域均田式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不利于农业生产的信息化、社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成为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主要障碍,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当前农村土地经营体制进行改革,为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解放农业生产力,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彻底解决“三农”问题提供土地经营制度保障。 (三)缺乏合理的土地权属流转制度,资源配置效率低,不利于农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目前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形成了人为的土地静态配置,被排斥在市场之外,不利于农地市场的充分发育和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优化组合。尽管每个农户的土地不多,但为了提高农业耕作的效率,几乎家家户户都有农机具,有的是独户购买,有的是几户联合,闲置率和使用率形成了很大的反差,造成了物力和财力的极度浪费。因此,农村土地经营的农户化阻碍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许多农民成为兼业农户,只是利用闲散劳动力和闲散时间从事农业生产,土地粗放经营,收入多少算多少。有的农户所种植的粮食以解决温饱为限,只要够自家吃用就行,不考虑经济效益和土地使用效率。有的农户甚至闲置或荒芜承包地,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这种土地经营兼业化限制了土地资源按经济效益原则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目前,鲁西北农村住房条件大大改善,许多村庄规划新区,但由于对农民宅基地使用缺乏约束机制,乱占耕地、超标占地的现象十分普遍,宅基地使用也没有按规划进行,致使许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