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周年
德州的检察机关始建于1951年8月,正式名称为山东省人民检察署德州分署。1955年1月,根据新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更名为德州检察分院,同年8月,所辖各县市院相继组建。1956年3月德州地区撤销,德州分院随之撤销。1961年恢复德州地区建制,德州检察分院重新设立。在“文化大革命”中,德州检察机关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一样,机构被撤销,人员被遣散,检察工作被迫停止,这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了惨痛的历史教训。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1978年9月,德州检察分院重新建立, 10月1日开始对外办公,揭开了我市检察事业崭新的一页。1994年12月德州撤地设市,1995年3月,经报高检院批准德州检察分院更名为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德州检察工作开始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
30年来,德州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党委和省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记使命,恪尽职守,用心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作出了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