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开发区党委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大中型企业:
为推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健康稳步发展,山东省政工职评办公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0]8号)和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几年来的经验,结合全省实际,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6年4月实施的《山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为了稳定政工干部队伍,提高政工干部素质,适应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化、科学化的需要,省有关部门研究决定,从2003年开始,在全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中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转发你们。望组织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部门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吃透文件精神,统一认识,准确把握政策和标准条件。同时,把文件精神传达到参评单位和申报者个人,以增强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确保工作质量。
中共德州市委宣传部
2003年6月16日
山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
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是党和国家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广大政工人员的具体体现,也是党中央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企业政工队伍,调动广大政工人员的积极性,培育“四有”职工,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加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既是一门专业,也是一门科学。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要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宣部、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及全国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规定和有关精神,严格、认真、审慎地进行。要严格标准条件,严把政治关,严肃纪律,确保质量。
第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的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为符合条件者评定任职资格,颁发任职资格证书;聘任与否,由参评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设岗需要自主决定。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文件中关于“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对取得各相应档次政工专业职务的政工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和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水平,发挥作用。
第二章 参评范围
第六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参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设有党组织和专职政工人员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化管理和实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参评的对象包括:第六条所列参评单位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专职书记、副书记及在党办、纪检、组织、宣传、统战、工会、共青团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在精神文明、武装、保卫、计生、信访、老干部、调解、人事、文秘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以上参评对象包括实行聘任制的政工人员。
不设专职党务干部的单位中主管思想政治工作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经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相关政工专业职务评定部门认定后,可以参评。
书记、厂长一人兼而未评定其它专业职务者,可以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已经评定了其它专业职务者,一般不再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必须是大中型企业和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在职高级政工师人员总数的10%以内。
第八条 在每次申报截止时间之前3年内受党纪、政纪和刑事处分的人员,不得申报任何档次的政工专业职务;所受处分撤销后,所在单位可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本人态度及工作表现,决定其可否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第九条 停薪留职人员、上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以前退居二线的人员、当年申报截止日期前已离开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不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第三章 标准条件
第十条 政工专业职务设五个档次: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第十一条 政工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比较熟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能够起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文稿。
三、大专毕业,从事政工满1年;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政工满3年。
第十二条 助理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理论水平、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政工成果分数累计达到3分以上。
四、大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2年以上或从事政工3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5年以上或从事政工 8年以上。
第十三条 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熟悉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以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具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能独立对群众做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述能力和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在市(地)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政工方面的研究成果,成果分数累计达到6分以上。
四、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以上;双学位获得者或研究生班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3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
五、政绩特别突出者,可提前申报评定政工师职务。
第十四条 高级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取得中级专业职务以来,至少在市(地)级以上报刊正式发表2篇研究成果或1篇省级以上正式出版发表、获奖研究成果,成果分数累计达到10分以上。
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职务3年以上。
五、在参评单位内部,从行政、业务等岗位转到政工岗位,又没有获得其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得直接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职务。
六、政绩特别突出者,可提前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职务。
第十五条 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能系统地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品德优良,善于做群众工作,群众威信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