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和哲学、历史、政治、教育、法律、心理、伦理、文学等有关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专业研究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三、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以来,主持过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究,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3篇以上有份量、有影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包括获得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研究成果奖)或在国家级和省部级报刊各发表过1篇以上有份量、有影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包括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论文奖),或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过1本以上(合著2本以上)政工理论专著,成果分数累计达到18分以上。
四、能领导、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取得突出成绩;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新经验,在全省、全行业乃至全国产生过重要影响。在下列条件中具备其中一条:①取得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以来(初次参评人员在申报截止日前5年内)获得全国政工方面个人荣誉称号或为所在单位获得全国政工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②取得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以来(初次参评人员在申报截止日前5年内)同时获得两项省级政工方面个人荣誉称号;或获得一项省级政工方面个人荣誉称号,又为所在单位获得省级政工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或为所在单位获得两项省级政工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
五、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3年以上。
六、在参评单位内部,从行政、业务等岗位转到政工岗位,又没有获得其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得直接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职务。
七、政绩特别突出者,可提前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第十六条 197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申报政工师、高级政工师和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要基本熟悉一门外语。
第十七条 对个别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属于单位工作骨干,思想政治工作业绩突出,并获得过相应荣誉称号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定相应的(教授级高级政工师除外)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十八条 个人申报
一、企事业单位政工人员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先 由个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填写由 山东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统 一制发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申报初级 专业职务填写一式2份、中级专业职务填写一式3份、高级专业职务填写一式4份。
二、提交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工作履历表1份。
三、提交2000字左右的业务工作总结(指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业务)1份。总结的内容,包括本人的政治表现、思想作风、工作态度、研究成果、历年工作所受到的奖惩情况。
四、按申报档次提交本人获得前一档次专业职务以来的政工研究成果原件,其中如有获奖的成果需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
五、提交政工方面荣誉证书原件。
六、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第十九条 考评与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成立考评小组,对申报人员从政治素质、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填写由山东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发的《考核意见表》1份,作为推荐及评审的依据之一。同时,对申报人员的全部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填写并打印由山东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推荐评审政工(高、中、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表》(中、初级一式15份,高级一式20份),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相应的职评工作部门。
第二十条 定职
对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经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核定职表,由所在单位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按所定专业职务档次,报送相应的政工职评工作部门审查合格后,确认其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并负责备案和颁发资格证书,不需评委会评审。
大专毕业,在政工岗位见习期满1年,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2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政工见习1年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双学位获得者或研究生班毕业并胜任现职工作者,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政工满3年,可确认政工师资格。
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认政工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审
省里设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省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和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高评委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组建,一般由17至19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委员应占 2/3左右。
市、大企业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设立中级评审委员会。中评委由同级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负责组建。中评委负责对本地区或本系统申报评定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以及对申报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推荐。中评委一般由13至15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委员应占1/2以上。
县(市、区)、市(地)有关主管部门及省直系统直属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分别设立初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负责组建。初评委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工员及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对申报中级、高级政工人员的推荐。初评委一般由9至11人组成,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委员应占2/3以上。
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政工专业水 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每届作适当调整,每次调整人员掌握在1/3左右。
评委会开会时,出席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在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评委会全体成员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中,要严格审查申报人员的学历、政工专业工龄、政工研究成果,然后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做出科学的符合客观实际的评定。
各档次的申报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教委承认的大学、大专、中专、高中毕业证书。肄业、结业和相当学历,不作为核定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正式学历。
各种专业证书,在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时,不按大专或中专学历掌握。
军队转业干部持有的无法认定其学制、脱产与否和学历水平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不作为学历依据。
第二十三条 资格公布
评审会议上评委表决通过的结果,报相应的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再由相应的职评工作部门行文通知呈报单位,由呈报单位逐级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并注意听取群众反映。如无特殊情况,由相应的职评工作办公室向获得任职资格者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检查验收
每年的评定工作结束后,要逐级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重点内容包括:有健全的评审机构和办事机构;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范的评审工作程序;完备的材料和手续;对人民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妥善保管有关档案资料;评定结果公布以后的社会效果;按中央规定落实受聘担任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等等。通过检查,总结经验,肯定成绩,弥补不足。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企业宣传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管理、培训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解释有关政策;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材料的审查;负责高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市(地)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宣传部企宣科,省直和大企业设在党委宣传(政工、人 事)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文件精 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本地区、 本系统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工师、高级 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查;负责有关考 试的组织工作;负责中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 责向获得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 证书;负责对本地区或本部门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 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和市(地)主管局的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初级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审;负责对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材料的初审;负责初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上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主管部门指示精神在本地、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八条 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职评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纪律观念。
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把有关的政策通过适当形式,向广大政工干部和职工群众讲清楚,把申报和评审的全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做到政策标准公开、申报人员及其条件公开、评审结果公开,增强职评工作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