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州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
评定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有关部门政工职评办: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精神和实施《山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鲁宣发[2003]27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全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申报的截止日期
1、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2、申报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的专业年限、任职年限、在岗时间、研究成果发表时间等,计算的截止日期和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取得任职资格的时间为每年的 9月 30日。
3、申报评定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评审材料,报市政工职评办公室的时间定为每年的7月20日—2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关于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的认定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主要指申报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在党、工、团等岗位上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年限。现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在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时,对其下列情况下的工作年限,可予充分考虑。
1、调至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之前,在新闻、出版、理论、教育、人事、政法、文秘、社会科学研究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年限。
2、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期间从正式提干之日起至转业的年限。
3、原在机关及事业单位中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在小型企业中担任厂级以上、中型企业中担任中层以上、大型企业中担任车间以上领导职务的年限。
4、调至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之前已取得其他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履职年限。
5、原在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年限。
6、政工人员经组织批准,进入党校学习或在其他学校学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的年限。脱岗参加其他学习1年以上者,学习期间不计算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
三、关于政工研究成果的认定和分数计算办法
1、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研究成果,必须是在获得前一档次专业职务后到申报高一档次专业职务期间正式发表出版和获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或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奖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专著、调查报告等。初次参评人员的研究成果,必须是申报截止日之前5年内正式发表出版和获奖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研究成果。每项研究成果最低不少于800字。
2、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研究成果分数按如下标准进行计算: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1篇计8分,在省级报刊上发表1篇计6分,在市地级报刊上发表1篇计4分,在县级报刊上发表1篇计2分;正式出版的政工专著每部计14分;由主编、副主编编写出版的政工著作;每部计12分,每章计6分,每节(或1篇论文)计4分;由国家、省级和市地级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出版的论文集中的每篇文章分别计6分、4分、3分。
获全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年会表彰的优秀论文研究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2分、10分、8分;获省级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年会表彰的或者获省级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10分、8分、6分;获市地级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年会表彰的或者获市地级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6分、5分、4分;获县级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年会表彰的优秀研究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3分、2分、1分。表彰只设优秀研究成果奖的,按二等奖计分。
2至3人合写的政工专著,每人按发表0.7部计分,4
至6人合写的每人按发表0.5部计分;集体撰写的政工著作,
主编按发表0.7部计分,副主编按发表0.4部计分;2至3人合写的论文、调查报告等;每人按发表0.5篇计分,4人以上合写的每人按发表0.3篇计分。
1篇作品在多处发表或者获2次以上表彰的不重复计分,只按其中发表(表彰)档次最高的计分。
正式发表出版和获奖成果必须提供作品原件、获奖证书和颁奖单位的表彰决定原件。
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职务,只有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出版社正式出版和获奖的研究成果,方可计分。
在内部资料上刊出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调查报告等,以及获其他有关部门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优秀研究成果,只作参考。
四、关于初次参评人员的评定
初次参加政工专业职务评定的人员,在其他条件都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申报及破格申报评定相应档次的政工专业职务。非初次参评政工人员只能逐级评定相应档次的政工专业职务。
初次参评政工人员包括:①本次申报截止日之前2年内,从党政机关等非参评单位调入可参评单位并在政工岗位上任职的人员;由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经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在政工岗位上任职的人员。②本次申报截止日之前3年内从部队转业到可参评单位并在政工岗位上任职满2年的人员。上述人员申报及破格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除应符合有关规定外,其学历、专业工作年限及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年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政工员: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助理政工师: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以上。
政工师: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7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及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后,其取得前后学历期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年限系数之和(简称政工系数)等于或大于1。
高级政工师:大学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其取得前后学历期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政工系数等于或大于1。
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大学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5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3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6年以上。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其取得前后学历期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政工系数等于或大于1。
初次参评政工人员其政工系数按以下方法计算:根据本人申报的政工专业职务,分别将前学历、后学历申报评定相应政工专业职务应具备的政工专业年限作分母(N),把取得前学历、后学历期间所实际从事的政工专业年限作分子(n),累计相加之和(n1/N1+n2/N2+……)即为政工系数。若政工系数等于或大于1,可以申报评定相应档次的政工专业职务。
初次参评的政工人员,在其他条件都符合有关规定的同时,其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年限还应符合nl/Nl+n2/N2+……>1/3的规定(其中 nl、n2……分别为取得前学历、后学历期间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年限;N1、N2……分别为按前学历、后学历申报评定相应专业职务应具备的政工专业年限)。已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以及在行政管理岗位上分管思想政治工作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申报评定政工师,其前后不同学历所规定的政工专业年限(分母N)分别为: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3年,大学本科5年,大专7年,中专15年,高中20年,初中25年。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其前后不同学历所规定的政工专业年限(分母N)分别为:获得博士学位3年,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8年,大学本科10年,大专15年,中专25年,高中30年,初中35年。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其前后不同学历所规定的政工专业年限(分母N)分别为:获得博士学位6年,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13年,大学本科15年,大专20年,中专30年,高中35年,初中40年。
申报截止日前5年内在政工岗位上取得突出政绩者,在初次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时,可破格相应的政工年限,具体按以下规定掌握:为所在单位获得全国政工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和获全国政工方面个人荣誉称号的政工人员,申报评定政工师、高级政工师职务时,可破所需政工年限的30%;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职务时,可破所需政工年限的10%。为所在单位获得省级“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称号做出主要贡献和获得省级“优秀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者”称号的人员,申报评定政工师、高级政工师职务时,可破所需政工年限的30%、15%;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职务时,可破所需政工年限的5%。为所在单位获得省级“优秀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称号做出主要贡献的政工人员,以及获得除省级“优秀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者”之外的省级政工方面荣誉称号的人员,申报评定政工师、高级政工师职务时,可破所需政工年限的30%、10%。对获得市地级政工方面个人荣誉称号和为所在单位获得市地级政工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的政工人员,申报评定政工师、高级政工师职务时,其破格的政工年限按比省级同类称号可破的政工年限分别降低5%计算。为所在单位获同种不同级别政工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者,以及本人获同种不同级别政工方面荣誉称号者,在破格政工年限时,不能累积计算,只能按其中一个最高级别称号可破格的政工年限计算;为所在单位获不同种类政工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者,以及本人获不同种类政工方面荣誉称号者,在破格政工年限时,可以累积计算,但累积增加的政工年限不能超过申报评定相应档次政工专业职务所需政工年限的30%。